发表时间:2010-06-22 22:28:14 来源:屋里厢 点击:2555
一、 监管标准的制定和应用
背景
香港老人服务发展历史不长
社署70年代才成立专门负责发展老人服务的单位,相对其它服务(家庭、儿童、感化、社区等)起步较迟。
香港社会服务联会1972年成立安老服务委员会,于1978年转为安老服务部。
1979年政府发表社会福利白皮书,老人服务开始全速发展。
志愿机构相继参与老人服务
80年代中期,老人服务供不应求,津助护理安老院和疗养院严重不足,私营安老院数目急剧增加。
私营安老院为老人提供服务,但服务素质则引起公众极大关注,个别于死因法庭研究的个案,指出私营安老院服务水准良莠不齐,需要监察。
监管制度的演变
老人的困境:轮候津助护理院舍时间长久;私营院舍院友年龄大,身体衰弱,需要的护理照顾尤胜于资助院舍的院友;家中缺乏足够或适当照顾;家属支付院费,但能力有限;老人缺乏选择和判断照顾服务素质的能力。
私营安老院实务守则
1986年社会福利咨询委员会公布【私营安老院实务守则】
为经营者提供关注老人居所的空间要求,安全措施及防火规定,员工资历与人数等基本指引。
私营安老院自愿性注册计划
1988年社署设立私营安老院自愿性注册计划
社会福利咨询委员会通过所有安老院舍必须受法例监管
修订1986年的实施守则,未能强迫全部院舍注册的困境(绝大多数私院未合格,强迫注册只会加速其结业,老人立即面临服务中断危机)
1989年政府开始向私营安老院购买宿位(买位计划),略解服务不足之困境,亦同时希望借着经济诱因,提高私营院舍服务水平。
二、 安老院条例和发牌制度
监管成为重要议题
1993年:政府草拟安老院条例
1995年:成为法案,同年四月实施
1995年4月:社署成立【安老院牌照事务处】,执行有关监管安老院舍工作。
1996年6月:全面实施条例,当时共发出70个牌照和502张豁免证明书。
2001年3月:全港私营安老院完成发牌工作。
2002年7月:全港津助院舍完成发牌工作,豁免证明书全部注销。
安老院条例
目的:收容超过5名年满60岁人士住宿的安老院
居所范畴:包括政府资助、非政府资助(自负盈亏)、盈利与非盈利院舍
四大监管范围:
消防安全(安全及防火)
房屋安全(建筑物、家具及设备)
保健卫生 保健及照顾服务
社会工作
条例内容
经营安老院舍经获签发:牌照、豁免证明书
社会福利政策:1995年4月1日或以前已开始营办的安老院舍可获发豁免证明书
法例条文:牌照制度、上诉制度、巡查、罪行及罚则、规例及安老院实务守则
法例规定:管理、住客人均楼面面积
人手要求:主管、护士或保健员、护理员、助理员
安老院规则具体列出:
经营者职责;
主管人职责;
安老院位置及设计;
预防火警及其它危患措施;
保健院的注册;
非法经营者的罪行、罚则及费用
安老院实务守则
共十五章:
引言;安老院的分类;豁免证明书;牌照;管理;建筑物及住宿设备;安全与防火;楼面面积;安老院员工;保健员;家具及设备;保健及照顾服务;营养及饮食;清洁及卫生设备;社交照顾。
【服务质素标准】(SQS)四大监管范畴:
数据提供;服务管理;对使用者服务;尊重服务者的权利。
三、 评审制度
背景:
发牌制度只能为院舍订下最低服务标准
【服务质素标准】(SQS)暂时只能运用于资助院舍及参与【改善买位计划】的私营院舍
必须为其他私营院舍提供经济以外之诱因,使其有不断改善服务水平的意愿。
先导计划:
社署于2002年7月委托香港老年学会进行为期两年的【评审制度先导计划】
计划目的:
为香港安老院舍成立一自愿性的评审制度
透过服务质素确立以及成果监察的历程,提倡优质服务概念以及持续改善
厘定评审制度的成本以及可行的收费制度
为需要购买院舍服务的人士提供参考指标
四、 合约管理:【让使用者有能力检查服务的质素】
目标:
确保提供高素质及物有所值的服务
促使服务不断改善,令使用者感到满意
达到目标的方针:
由合约管理组确定机构的服务水准是否达到合约要求
由使用者能评核服务素质是否能满足他们的需要
使用者权益的保护
使用者的参与
使用者意见的反映
使用者的控制
合约管理流程:
让使用者有能力监察服务的素质:
使用者权益的保护
保证使用者有权查阅自己的记录;(把更新的使用者数据的档案存放一份在使用者家中)
提供度身订做的服务以免租个别使用者的需要;(参照统一评估办事处的评审结果,以安排服务)
执行措施及程序,确保使用者的个人数据得以保护,并防止有关资料的不当披露;
行使权利去签署及确认已接受的服务;
采用透明度及有问责性的收费措施及程序。
使用者的参与
让使用者/照顾者参与计划服务及制定个人照顾计划;
与使用者/照顾者签订服务协议,清楚列明服务时间,服务次数及服务类别;
让使用者/照顾者参与服务的检讨,以制订服务的目的及目标。
使用者意见的反映
收集数据以了解使用者的需要或选择;
收集使用者对服务质素的意见;
尽快响应及适当处理使用者对服务的不满。
使用者的控制
让使用者/照顾者能够评核计量度服务质素,以确定服务是否能满足他们的需要;
设立投诉渠道,让使用者/照顾者表达对服务的不满;
就有关的服务目标及范围提供足够的数据,让使用者对服务的内容有选择;
提供简单的数据给予使用者/照顾者;
提供适合的服务,尊重使用者的尊严及价值观。
评核及量度服务质素:
由使用者/照顾者监察
定期反映意见;
由社署或营办机构负责的服务使用者满意程度调查;
订定投诉程序,方便使用者/照顾者投诉;
合约管理组直接调查使用者提出关于服务的投诉。
由使用者小组/业外人士监察
设立地区服务质素监察小组,评核有关服务质素;
设立业外人士/非专业团体去监察服务的运作。
对投诉的处理程序